大余论坛's Archiver

子灵 发表于 2008-3-11 11:55

网吧内被刺伤经营者要担责吗?

[b]  案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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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FC2A{2R   2007年6月10日晚,李某到位于市中心的某网吧上网时,因不小心碰撞了正在上网玩游戏的一小青年,两人发生争执,经网吧管理人员劝阻,该青年离开了网吧。随后不久,该青年再次折回网吧,并持刀将正在上网的李某刺伤后逃离。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发现,该网吧未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核对登记上网人员的有效证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未抓获,李某索赔未果,遂把网吧经营者诉至法院。K/}!A|8N;|

.E k(vqd(A   作为被告的网吧经营者应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v5q {7U#~

$^(E,P0j'L3US*~ [b]  解析[/b]KV w-evy

`&y6o9?4uiw4g)r   第一种意见认为,网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35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rdDQ_;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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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意见认为,网吧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当纠纷发生时,网吧管理人员已经劝阻,其已尽管理责任,且李某受伤与网吧经营管理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应向实施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要求赔偿。
zk.Z d"r^ S
c4_&r wS l7^   本案中,当在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不能确定或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为保证受害人救济权利的实现,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直接赔偿责任。如果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能够确定时,网吧经营者亦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追偿。(谢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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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2X`\[vw   来源:新法制报

寳★唄 发表于 2008-3-11 12:05

:bky :bky :bky :bky :bky :bky :bky

寳★唄 发表于 2008-3-11 12:06

:bs :bs :bs 幸好偶们网吧没有遇到这样滴人

哭泣的鱼 发表于 2008-3-11 13:36

以前听说大余老地方网吧好乱,经常有人打架啥的AU;T$xp:o{:l)U
还好我不用去网吧上网

银月亮 发表于 2008-3-11 15:22

偶也N少去网吧噢,..

用眼睛呼吸 发表于 2008-3-11 17:01

[b][size=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size][/b]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我个人认为网吧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网吧的责任义务,二是发生事故时,网吧的应急措施。本案,网吧人员虽参与制止伤人行为,但其未履行上网人员的登记义务,导致在事发后受害者无法确定侵权人,这方面网吧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404888689 发表于 2008-3-11 22:12

不上网吧好多年。:L

梦里的天空 发表于 2008-3-11 23:45

回复 6# 的帖子

的确如此!...:) :)

小寶 发表于 2008-3-15 11:53

我想也是要負責任的

陌上桑 发表于 2008-3-16 09:03

:L 幸好我还没去网吧上过网.

whxgg 发表于 2008-3-17 11:05

:dt :dt :dlb

子灵 发表于 2008-3-17 11:42

网吧

鱼龙混杂......看到都有滴子怕!

雪舞清风 发表于 2008-3-18 12:11

還好啦,以前有去過,就是空氣不好,其它感覺還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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