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K&[|Q&K(`[ h L,n2008年01月01日 19:51:35 作者: [url=http://wangmeitao312.blog.163.com/][color=#227de3]小王子[/colo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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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tr][/table]第一章 总则 BD*A0CR+G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5h6[]z;S.Y
第二条 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或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称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劳动者人格尊严、 身心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用人单位民主管理等合法权益。
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n!mw.B1~#TE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U MVPvv,E0`
第四条 符合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ZVq L-d$U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e/I@ JyA%R V(bW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aN s:?%lq;B
第六条 工会应当为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提供指导、帮助,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P5{+sGw4yn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集体合同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8iJ s5x Z+|@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向职工公示。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h_u$G r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其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该劳动者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依法做好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续订、终止等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报送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GU7KW;H?2G Oc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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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招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 ^*lTxsr$W:X%G
法律、法规对有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下列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
(一)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招用的劳动者;
(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招用的不属于公务员和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
(三) 军队、武警所属单位和其招用的非现役人员;
(四) 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单位和其招用的人员。 _IVm6M9E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公务员以及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不适用本法规定。 Lr ~X:t;d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按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视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当事人: l9f l{FB!xP
(一) 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 `h ~$xPBI4M?Y7?9k
(二)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后者向该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N:i:IbC
(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Y&w"c'B%Z)W
第十二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担保为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也不得扣压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G&X_.j|V
前款所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终止条件,但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y6n/s3@0u"BDY.C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8yO.CvM${+R%A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8a/sI3xB&`|U#\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由用人单位一方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内容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自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人事部门或者其书面委托授权的其他代理人与劳动者分别签字或盖章时,劳动合同成立。
符合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劳动合同成立。 uOQ BG oxYzl
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生效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Unr!rF+GKu;Ba
第十七条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由一方执有,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出有利于另一方的解释。 (PcDvUUW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劳动者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C1UNfo2I-aH(Bx
(一) 劳动合同期限; EiX+H ^@0AZ
(二) 工作内容; 7D j4aQW+|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
第十九条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协商约定下列内容: P sK|,~%w? z A
(一) 试用期;
(二) 培训;
(三) 竞业限制; 0Ev9o7Y.B O&CW+OF
(四) 福利待遇和补充保险; $eT E+f!~@#c
(五)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x"eD;f9u
(六) 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九十日。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不得公开或泄露其商业秘密;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公开或泄露其个人资料。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者单独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但该用人单位应当同时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